郭敬明微博截图
本站讯 8月21日,作家李枫在微博发长文爆料郭敬明曾对自己性骚扰和性侵犯,随后,郭敬明在微博发文回应此事:“1.完全捏造。2.已让律师处理。 ”
李枫微博截图
李枫此前发长文提到,2010年,他出版新书《燃烧的男孩》时,郭敬明与他一起进行签售,曾在酒店连续两晚试图对他进行性侵。李枫还透露郭敬明经常性骚扰、性侵犯签约到他公司的男作者、男性职员,人数超过五个。郭敬明或曾性侵该公司某位一表人才的直男员工。同时李枫还在微博发文表示:“所有的直男和gay——一切男性都不要靠近郭敬明。最世出版过的所有书,大家都不要买,不要让钱流进郭敬明的口袋,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也都不要再与郭敬明合作,所有的人都应该一起抵制他,我们绝对不要纵容犯罪。”
李枫微博原文:
我从小热爱创作,渴望出版自己的小说,2008年的时候在网上看到郭敬明和长江文艺出版社一起举办的“第一届文学之新全国新人选拔赛”,那时知道郭敬明抄袭案败诉,对他没有好感,但是看上去他依然在网络上生龙活虎,并且长江文艺出版社也拉来了许多中国着名作家加持,这两点影响了我的判断,参加了比赛,签约了郭敬明公司。
之后出版了第一本书《燃烧的男孩》,开始参加签售,那时刚好郭敬明的小说也出版,因此一起去签售。
在四川成都的签售,我被安排与一位工作人员一起住,郭敬明自己住一个房间,当天他说他不想一个人住,让我和他一起住,那时我是将他当作一个前辈来看待的,那时的网络上也有关于他性取向的风言风语,但他自己从未承认过,因此那时的我不能确定。
我和他一起住,房间有两张床,我们各睡一张。
当天晚上他就来到我的床上,把手放到我的身上,我抓住他的手腕,他尴尬地笑了一下,回到了自己的床上。
第一天就这样相安无事了,我以为我的态度能够让他明白,结果第二天他仍不死心,居然还想给我口交。恶心至极。
第三天我就不和他一起住了。
他已经对我构成了性骚扰和性侵犯,曾经咨询过律师,律师说目前中国的法律里,同性性侵犯犯罪是空白,而且这样的犯罪取证困难。
郭敬明的世界是一个淫乱的世界,他经常性骚扰、性侵犯签约到他公司的男作者、公司的男性职员,据我所知的就有五个人,我不知道的就更多了,在我知道的人里面,有一位,一个直男,一表人才,我很欣赏他,并且他当时有女朋友,有美好和稳定的生活,结果遇见这种事,他早已离职了,我为他感到可惜。
希望社会各界的朋友们能够与我一起探讨应该如何处理这些事情。谢谢大家。
关于郭敬明“性骚扰”事件的扒皮
1、李枫是谁?
李枫出生于1988年8月31日,身高1.83米,高大帅气。
2008年,19岁的李枫参加“第一届文学之新”大赛,凭短篇小说《喀纳斯游记》晋级,他写作的命题《鸡毛》获评委刘震云钦点。
2010年3月,李枫出版了其第一部长篇小说《燃烧的男孩》。
李枫旧照
2、郭敬明与李枫是什么关系?
“文学之新”大赛之后,李枫顺利成为签约作者,成为郭敬明上海最世文化公司的一员。
2012年李枫的《燃烧的男孩》出版之后,老板郭敬明经常亲自带着李枫上节目、开签售会。
李枫与郭敬明一起跑签售会
郭敬明多次在微博上与李枫互动,称他是“畅销小天王”。多条微博的关键词都带有酒店走廊、全裸等夸张字眼。
郭敬明微博截图
李枫对“老板”郭敬明十分尊崇,不但口口声声说郭敬明好,对其更是尊称为“四爷”。
2010年时,韩寒入围《时代》周刊全球影响力人物,李枫公开表示:“郭敬明比韩寒影响力更大。”
李枫曾在郭敬明主编的杂志《最小说》上发表过一篇同性恋相关的小说,名为《空落单行雨》。
李枫的同性题材小说
3、李枫的爆料可信吗?
首先,李枫的微博长文虽然涉及到一些细节,但是缺乏有力的证据,所以爆料从根本上说是无从考证。
其次,李枫爆料的“性骚扰”事件发生在2010年,时隔7年才站出来实名揭发,难免有炒作嫌疑。
第三,李枫除了控诉郭敬明性侵之外,还呼吁读者不要去购买他在最世出版过的书。因而有不少网友猜测,李枫的这次爆料可能与利益分配不均有关。
4、法律解读。
庞律师在企鹅问答解读此次爆料
李枫此次实名举报郭敬明“性骚扰”是否存在侵犯名誉权的问题呢?本站通过企鹅问答邀请到庞理鹏律师做了专业解读,她讲道:“我国法律规定,未经他人许可,擅自公布他人隐私的,涉嫌侵犯隐私权;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的,涉嫌侵犯名誉权。首先,对于在网络上爆料这件事本身来讲,涉嫌侵犯隐私权,隐私权不仅包括个人信息,还包括个人私生活秘密、不愿公开的内容等,如果没有证据证明、未经过司法机关依法认定,就将未公开的个人隐私予以公开,侵犯他人隐私权。如果未经许可公开他人隐私致使名誉受损的,或者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的,则侵犯他人名誉权。
因此,如果此事件并非真实的,郭敬明可主张其名誉权受侵害,如果是真实的,那么作家李枫的行为也是不可取的。本律师在此也提醒广大网友,如果面临这种情形,受害者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,可以报警或者向法院起诉,切勿采取不适当的方式,以免造成既不能维权又给自己带去不利后果的局面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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